鋰電池出口報關及空運、海運、公路運輸要求
鋰電池運輸大致可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單獨運輸的鋰電池
鋰電池作為一類由鋰金屬或鋰合金為正/負極材料、使用非水電解質溶液的電池,可分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兩類。鋰金屬電池內含金屬態的鋰,通常是不可以充電的,而鋰離子電池不含金屬態的鋰,是可以二次充電的。在單獨運輸時,它們對應的UN編號是3090和3480。
第二類:與設備一起運輸的鋰電池
在實際貿易運輸時,鋰電池經常會與設備放在一起共同運輸,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電池安裝在設備中,另外一種是電池與設備包裝在一起。不管是上面哪種情形,根據是否含金屬態的鋰,對應的UN編號是3091和3481。
第三類:鋰電池驅動的設備或車輛
近年來,各類含有鋰電池為動力的新能源車輛層出不窮,包括自行車、汽車、平衡車等等。國際海運危規為這類產品分配了UN編號3171。當包件中含有設備中的鋰電池和與設備一起包裝的鋰電池的組合時,包裝上應標記“與設備放在一起的鋰金屬電池UN3091或鋰離子UN3481”。如果一個包裝中同時含有鋰離子電池和鋰金屬電池,則該包裝應按照兩種電池類型的要求同時進行標記。
鋰電池出口要求
根據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的規定,需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鋰電池為:
鋰金屬電池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大于1克,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組,合計鋰含量大于2克;
鋰離子電池,瓦特-小時的額定值超過20W·h,對于鋰離子電池組,瓦特-小時的額定值超過100W·h。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規定“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因此,對需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鋰電池,出口前應當向屬地海關申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取得《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一)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
《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簡稱性能單或紙箱證)
由危險貨物包裝生產企業向屬地海關申請,申請前應先取得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生產企業代碼。
性能檢驗結果單的有效期根據包裝容器的材料性質和所裝貨物性質確定,一般自容器生產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未在有效期內裝運出口,且外包裝狀況良好,企業可重新申請包裝性能檢驗,經檢驗合格后可繼續用于出口,重新出具的《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自檢驗完畢日期起計算,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
(二)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
《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簡稱危包證)由危險貨物生產企業(即鋰電池生產廠商或者出口商)向屬地海關申請,鋰電池必須標明額定能量(W·h),海關在實施危包使用鑒定時,會根據以下內容進行合格判定:
包裝容器上是否印刷有清晰、牢固、正確的聯合國UN包裝標記、批次及危險貨物標志,標記、標志和包裝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包裝件外表應清潔,不允許有殘留物、污染或滲漏。
木箱、纖維板箱用釘緊固時應釘實,釘尖要盤倒,釘尖、釘帽不得突出;箱體應完好無損,打包帶緊箍箱體。瓦楞紙箱應完好無損,封口應平整牢固,打包帶緊箍箱體。
各電池或電池組間、堆疊電池的上下層間應有不導電材料分隔以防止互相接觸。
電池應有防短路的保護裝置。
電池的電極不得支承其他疊加電池的質量。
國際規章中對鋰電池或鋰電池組包裝的特殊規定
海關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經檢驗合格后簽發《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并根據貨物特性、運輸方式等來確定證單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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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電池出口空運要求
經過修訂的《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危險品規則》第63版中有關單獨運輸鋰電池的規定,自2022年4月1日正式實施。新規要求所有的空運鋰電池包裝上必須同時標出僅限貨機標簽和鋰電池專用9類危險貨物標簽。
對于瓦時額定值不超過20Wh的鋰電池芯或瓦時額定值不超過100Wh的鋰電池組,包裝上還需額外標出鋰電池標記。按舊規定粘貼僅限貨機標簽和鋰電池標記的包裝件將無法繼續運輸,且標簽和標記必須符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規定的尺寸要求。這一變化不適用于包含在設備中或與設備一起包裝的航空運輸,上述公路、鐵路、海運的相關運輸法規沒有發生變化。
新規推行后,小包裝的鋰電池將不得不改用較大尺寸的包裝,以便粘貼符合新規要求的標簽和標記,這將給鋰電池出口企業增加更多的包裝成本和運費,給我國鋰電池出口帶來一定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