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品出口如何定義,分類,區分及監管呢
我國作為世界第一大化工大國,危險化學品進出口量大、經營單位多、涉及范圍廣,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如果進出口危險化學品錯報、漏報、偽報等情事發生,極易給國內造成人員傷亡和環境破壞,引發公共安全事故,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監管任重而道遠。
(一)危險化學品的定義、種類和類別
危險化學品是指有毒害、腐蝕、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全球統一制度》將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分為29個危險種類(Harzard Class),包括17個物理危險種類、10個健康危害種類以及2個環境危害種類。危險種類表示一種化學物質固有的物理危險、健康危害和環境危害性質。例如,易燃固體、致癌性、急毒性。在各種危險種類中又分為若干個危險類別(Harzard Category),將分類標準進一步劃分為幾個等級,以反映一個危險種類內危險的相對嚴重程度。如易燃液體包括四個危險類別、急毒性包括五個危險類別等。
(二)如何區分危險貨物和危險化學品
在實際生活中,大家普遍容易將危險貨物與危險化學品混淆,誤認為危險貨物就是危險化學品,其實兩者相差甚遠,例如:鋰離子電池屬于危險貨物但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硼酸屬于危險化學品但不屬于危險貨物、乙醇既屬于危險貨物又屬于危險化學品。目前,國際上有兩套并行的標準,一種是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以下簡稱TDG)確定的分類原則進行分類,適應于危險貨物管理;另一種是按照聯合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以下簡稱GHS)確定的分類原則進行分類,這是近年來發展起來并不斷深化的新分類體系,適應于危險化學品管理。
(三)哪些危險化學品納入海關監管范圍
海關對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目錄》(新版)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包括目前已列入《出入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及暫未列入《出入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兩種情況。
(四)海關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監管模式
根據《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加強進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工作的通知》(署檢函【2020】351號)要求,自2021年1月10日起,進口危險化學品監管由“口岸查驗+目的地檢驗”模式調整為進境口岸“批批驗核+抽批檢測”模式。出口危險化學品監管模式未發生變化,仍為“產地檢驗+口岸查驗”模式。
(五)進口危險化學品需要哪些材料
企業在申報時,應填報危險類別、包裝類別(散裝產品除外)、聯合國危險貨物編碼(UN編號)、聯合國貨物包裝標記(包裝UN標記)(散裝產品除外)等事項,還應提交:進口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符合性聲明;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中文安全數據單的樣本。
(六)出口危險化學品需要哪些材料
企業在申報時,應提交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出入貨物包裝容器性能檢驗結果單》(散裝產品及國際規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除外);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安全數據單樣本。如是外文樣本,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七)危險公示標簽要求
制定GHS標簽的程序,包括以下內容:(1)分配標簽要素;(2)印制符號;(3)印制危險象形圖;(4)信號詞;(5)危險說明;(6)防范說明和象形圖;(7)產品和供應商標示;(8)多種危險和信息的先后順序;(9)標示GHS的標簽要素的安排;(10)特殊的標簽安排。
(八)安全數據單格式要求
安全數據單中的信息應按下列16個標題順序列出,不得變更順序:(1)標識;(2)危險標識;(3)組成/成分信息;(4)急救措施;(5)消防措施;(6)意外釋放措施;(7)搬運和存儲;(8)接觸控制/人身保護;(9)物理和化學特性;(10)穩定性和反應性;(11)毒理學信息;(12)生態學信息;(13)處置考慮;(14)運輸信息;(15)管理信息;(16)其他信息。安全數據單編制中,每一個標題有低限度的信息要求。如:標題(1)“標識”要求低包含GHS產品標識符等5項內容,標題(9)“物理和化學特性” 要求低包含物理狀態等19項內容。
(九)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應注意的其他事項
危險化學品進出口企業應當保證符合以下要求: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口產品適應);有關國際公約、國際規則、條約、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標準(出口產品適應);海關總署以及原質檢局的技術規范、標準。
(十)對不符合要求的進出口化學品如何處置
對出口危險化學品, 發現危險公示標簽、安全數據單不合格等情況能夠進行技術整改的,可經企業整改重新檢驗合格后,予以放行;對無法通過技術整改的,不準出口。
對進口危險化學品,發現危險公示信息等不合格情況能夠進行技術整改的,可經企業技術整改重新檢驗合格后,予以放行;對無法通過技術整改確保貨物運輸、銷售及使用安全的,或質量安全項目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依法實施退運或銷毀;檢出重大安全隱患或已發生泄漏等事故,無法單獨處置的,相關情況通報當地政府、**管理、港口管理、環保等相關職能部門,妥善處置。